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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环保核查如何做? 发布时间: 2014-12-08

企业环保主要核查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结合企业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核实企业在核查时段内的新、改、扩建工程。

2、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核查两方面。程序性的核查主要指企业各期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其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等。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首次核查分别回溯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颁发实施日。实体性的核查主要指根据企业各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文件及验收意见等提出的各项要求,核实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是否达到和满足。与程序性核查不同,实体性核查不回溯,而只针对企业在核查时段内的环保行为。

3、程序性核查应说明各工程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情况,包括审批单位、审批时间、批准文号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应予以披露。

4、实体性核查应按照核查时段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结合现场调查,逐一核实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要注意建设项目的阶段性:

(1)已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工程,逐条核实其验收意见中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存在重大不符情况的,应予以说明。

(2)已运行但尚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工程,逐条核实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及试生产批复的环境保护要求执行情况。

(3)在建工程分析在建期间的环境行为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要求分阶段落实的其他要求,比如周边环境的治理、可能涉及的搬迁等。

5、对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相关要求、或未按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要求的,需详细说明情况,并进行整改。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

三、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1、根据核查时段内排污申报登记表,核实排污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时间、地方环保部门确认情况等内容。

2、根据核查时段内排污许可证,核实其编号、有效期、各种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等内容。

3、核算企业核查时段内逐年度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分析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核算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

(1)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申报中的有效数据,限申报年使用;

1、根据核查时段内排污申报登记表,核实排污申报企业名称、申报时间、地方环保部门确认情况等内容。

2、根据核查时段内排污许可证,核实其编号、有效期、各种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等内容。

3、核算企业核查时段内逐年度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分析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核算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方法:

(1)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申报中的有效数据,限申报年使用;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核定的有效数据,限验收当年使用;

(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的有效数据,适用于改扩建的已有工程,限环评当年使用;

(4)其他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数据,限确认当年使用。

应对所采用数据的来源和方法予以明确说明,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等方法对以上数据进行校核和验证。

4、以排污许可证颁发及历次换发的时间为节点,对企业的以下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

(1)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

(2)企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原料、产品、污染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等发生调整。

5、根据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发票,记录通知单编号、通知缴费时段、通知缴费类别、通知缴费额度,缴费发票编号、缴费时间、缴费额度等内容。

6、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若企业所在区域未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应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以相关排放标准作为评判的依据,以企业正常运营时的监测数据作为基础,监测数据在获取上可采用以下有效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1)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数据;

(2)经核定的在线监测数据;

(3)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数据,仅限一年内使用;

(4)有 CMA 认证资质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

(5)企业委托监测数据;

(6)其他监测数据。

企业自行监测的历年数据可作为判断参考。

2、监测数据要求强调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时效性、合法性;同时要关注特征污染物,尤其是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关注无组织污染源和第一类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对重点监控企业提出了在线监测的要求。

(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或经核定的正式报告及数据;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环境影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对污染源监测频率的要求;

(3)分年度核对,某年度污染源监测数据仅能说明当年达标排放的情况;

(4)需有主要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数据,重点关注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

(5)需有主要无组织废物排放源的厂界主要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

(6)按照标准要求对车间排口排放水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应给出车间排口污染物监测数据;

(7)重点监控企业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应的关于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不能满足上述监测数据要求的,视为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3、鉴于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企业提供的监测资料极其匮乏,或者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而往年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不可回溯的,因此只能采取对污染源进行补充监测的方式,以说明核查当时企业是否能够做到污染物排放达标。但是补充监测仅是一次性数据,只能说明当前状态用以参考,不能作为核查时段内“长期”或“稳定”达标排放的判断依据。

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由企业以外的有资质单位补充进行污染源监测:

(1)核查时段内最近一年有效监测数据缺失的;

(2)核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经整改的效果需要判定的;

(3)监测数据不能满足第 2 条要求的;

(4)核查时段内仅有企业自测数据的;

4、核查时段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发生变化,则需要按照最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予以控制。

5、结合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说明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否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出现不能稳定达标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未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或未纳入地方总量减排计划的,由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说明。

六、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环保设施稳定、良好的运行是企业环保管理水平、污染物治理及其稳定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保障,针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核查,不仅要从各类监测报告中环保措施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等来体现,而且要从企业所有工序配套环保措施现场核查情况来体现。

核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包括:配套环保设施是否齐备;配套环保设施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是否可靠;配套环保设施运转情况等方面。

1、结合企业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核实企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生产工序配套的环保设施的齐备性。是指现场核实核查企业所有生产工序中污染源配套环保设施是否齐备,包括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处理设施、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固体废物(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等。如料场无组织扬尘是否配套治理设施等。

2、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环保技术水准分析,结合现场调查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判断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的可靠性。是指随着近年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环保标准等不断提升,结合核查企业所属行业先进实用环保治理技术,核实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是否可靠。如仅仅采用旋风除尘器处理炉窑烟气是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等。

3、查阅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包括在线监测记录)、维修记录,核实其与主体设备的同步运转性。通过运转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以及主要工艺参数等进行核对,必要时可结合环保设施运转所耗用的药剂、催化剂和主要能源动力消耗等进行判断。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转性应对每个环保设施单独逐年核对。

4、结合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状态、数据、联网等现场调查结果,核实设备安装和运转情况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在线监测的要求,核实监测数据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要求。

5、结合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说明企业各类环保设施是否达到长期稳定运行。

6、环保设施不能长期稳定运转、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七、产污强度及清洁生产实施情况

1、根据企业基础数据核算产污强度,根据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对其单位产品(原料)污染物产生量进行分析,若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尚未发布则依据同类行业数据进行分析。

2、核实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评估或验收。

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 号),清洁生产审核周期为: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七个产能过剩行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所列其他重点行业(属于13制药中的中成药制药),每五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新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间从主体工程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算起(若未验收则从获得试生产批复算起),达到每轮审核时间要求后应实施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八、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九、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及违禁物质、新化学物质登记情况

十、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统计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和处置量、贮存和处置方法等。

2、配备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的,核实以下内容:

(1)贮存场、填埋场的处置能力与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符合性;

(2)入场条件、堆存方式、配套环保设施和二次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配备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理装置的,核实焚烧装置、二次污染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委托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对受托方资质、能力等予以说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历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需详细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十一、生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护情况

十三、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

1、对企业有关环境风险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强调与企业周边现场调查所了解的环境敏感区情况相结合,考察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完备程度,应急预案的合理性、落实情况等。

2、核实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事件

(1)通过查阅企业资料、走访地方环保部门、借助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核实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事件。

(2)对于企业排放污染物及资源开发长期累积或突发事故等导致的环境事件,详细说明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企业的整改举措和实际效果。

十四、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

1、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1)根据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保档案,核实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是否合理、完善。

(2)结合现场调查结果,核实企业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噪声源或贮存设施现场是否满足国家关于排污口规范化的技术要求。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车间排水口,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

(3)根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及意见、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判断企业监测计划的规范性。根据企业污染源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核实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不完备的,排污口不规范的,未按计划实施监测的,需详细说明,并进行整改。

2、环境纠纷及违法处罚情况

(1)通过查阅企业资料、走访地方环保部门、借助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核实企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环保信访、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2)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应说明核查企业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详细情况,包括处罚部门、查处时间、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受到的处罚内容、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以及处罚部门认可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五、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十六、其他环保情况

核查企业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环保要求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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